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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炎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莊炎川於民國92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689,368元正未給付,其中200,624元為本金;
488,74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炎川於民國93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98年08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140,987元正未給付,其中80,417元為本金;
52,611元為利息;
7,9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炎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1,531,243元正未給付,其中416,994元為消費款;
1,111,318元為循環利息;
2,9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炎川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0,62│ │月5日起 │ │算之利息 │
│ │4元 │ │ │ │ │
├──┼───┼─────┼──────┼──────┼───────┤
│ 002│新臺幣│莊炎川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80,417│ │月5日起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莊炎川 │自民國108年6│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6,99│ │月5日起 │ │算之利息 │
│ │4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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