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3532,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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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劉昱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昱麟於108年2月25日,與聲請人簽訂之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正,期限自108年2月25日起至115年2月24日止。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2.88計付利息外,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詎料債務人於108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人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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