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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政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錦玉
一、債務人吳明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吳明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范錦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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