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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隆波
代 理 人 陳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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