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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歆寓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學亮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子清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安任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安萱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安清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單學良兼單陳麗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玟全即單陳麗君、單千祐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穎即單陳麗君、單千祐繼承人
一、債務人單歆寓、單學亮、單子清、單安萱、單安清、單學良應與債務人陳玟全、吳俊穎(於繼承被繼承人單千祐之遺產範圍內)、單安任(於繼承被繼承人單陳麗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單歆寓、單學亮、單子清、單安萱、單安清、單學良及債務人陳玟全、吳俊穎(於繼承被繼承人單千祐之遺產範圍內)、單安任(於繼承被繼承人單陳麗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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