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4515,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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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曾佳卉即曾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者,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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