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促,5418,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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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秀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達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明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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