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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非訟代理人 張啓賢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高麗珍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貴公司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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