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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阮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月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萬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1月5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八)相對人:阮玉雪。
嗣相對人阮玉雪於104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104年1月9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9,064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2月22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同年3月6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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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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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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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西施厝坪│西施厝坪│96 │空│224 │180分之10 │阮玉雪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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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西施厝坪│西施厝坪│96-6 │空│151 │2分之1 │阮玉雪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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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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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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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 │八卦路71之7號 │西施厝坪段西施│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6.1、騎樓│ │2分之1│阮玉雪 │ │
│ │ │ │厝坪小段96-6地│造、1層 │:16.7、合計:52│ │ │ │ │
│ │ │ │號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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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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