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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游淙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樹東、陳文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聲請拍賣,惟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受理,就上開土地部分經裁定准許,建物部分亦敘明不予准許之理由裁定在案,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拍字第3號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係重複聲請,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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