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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吳憲昌、吳柏儀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被繼承人周淑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向被繼承人周淑芬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吳憲昌、吳柏儀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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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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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南投市 │茄苳腳 │ │439-120 │空│399 │10000分之526│吳憲昌(10000│
│ │ │ │ │ │ │白│ │ │分之263)、吳│
│ │ │ │ │ │ │ │ │ │柏儀(10000分│
│ │ │ │ │ │ │ │ │ │之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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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茄苳腳 │ │439-169 │空│128 │全部 │吳憲昌(2分之│
│ │ │ │ │ │ │白│ │ │1)、吳柏儀(2│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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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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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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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17 │文化南路138巷2│茄苳腳段439-16│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9.63、二 │陽台:23.28、 │全部 │吳憲昌(2分之│ │
│ │ │弄24號 │9地號 │凝土造、4層 │層:49.63、三層 │平台:7.76、花│ │1)、吳柏儀(2│ │
│ │ │ │ │ │:49.63、四層:4│台:4.5 │ │分之1) │ │
│ │ │ │ │ │9.63、合計:198.│ │ │ │ │
│ │ │ │ │ │5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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