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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聖文、陳懷恩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附表所示土地暨建物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相對人邱聖文(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陳懷恩(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邱聖文、陳懷恩簽署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或本票)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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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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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埔里鎮 │水尾 │ │1-340 │空│870 │全部 │邱聖文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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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水尾 │ │1-543 │空│889 │全部 │陳懷恩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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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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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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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8 │西安路三段167 │水尾段1-340地 │農舍、鋼鐵造有│一層:80.31、二 │ │全部 │邱聖文 │ │
│ │ │巷60號 │號 │牆、RC造、2層 │層:73.02、合計 │ │ │ │ │
│ │ │ │ │ │:153.3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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