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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蕭淑芬
相 對 人 邱聖文
相 對 人 陳懷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陳濬岳、陳美昀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5年6月1日所立借款契約發生之債務。
(四)清償日期:105年11月30日。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相對人:邱聖文、陳懷恩。
茲債務人陳濬岳、陳美昀於105年6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11月30日止,並以相對人提供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第一類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移調字第9號調解筆錄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固係債務人陳濬岳、陳美昀所簽立,未有本件抵押權所登記之債務人即相對人邱聖文、陳懷恩之簽章,惟依據上開說明,本件抵押權業經合法登記,且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至,而聲請人能否提出本件相對人所簽立之債權證明文件,係聲請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所應審查之事項,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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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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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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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水尾 │ │1-340 │空│870 │全部 │邱聖文 │
│ │ │ │ │ │ │白│ │ │ │
├──┼───┼────┼────┼────┼────────┼─┼─────────┼──────┼──────┤
│002 │南投縣│埔里鎮 │水尾 │ │1-543 │空│889 │全部 │陳懷恩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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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3號 │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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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8 │西安路三段167 │水尾段1-340地 │農舍、鋼鐵造有│一層:80.31、二 │ │全部 │邱聖文 │ │
│ │ │巷60號 │號 │牆、RC造、2層 │層:73.02、合計 │ │ │ │ │
│ │ │ │ │ │:153.3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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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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