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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潘品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85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000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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