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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弘豐實業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對人所有之南投縣竹山鎮平正段555-2、555-3、555-4、555-17、485-3、485-1地號土地及同段138、141、142、146、147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請提出相對人弘豐實業有限公司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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