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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游淑滿
相 對 人 陳文輝
相 對 人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玉章於民國9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5月20日,並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陳玉章並未依約清償,而債務人陳玉章嗣於98年12月19日死亡,現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文輝、陳麗華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相對人陳文輝、陳麗華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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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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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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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集集鎮 │北隘寮 │ │381 │ │7405.45 │全部 │陳文輝、陳麗│
│ │ │ │ │ │ │ │ │ │華(權利範圍│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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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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