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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方興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三茂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被繼承人陳秀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二)請向被繼承人陳秀丹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相對人林三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四)請補繳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之繼承登記資料。
(五)請補繳相對人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7年1月4日之繼承登記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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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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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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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菩提 │ │1381-20 │ │94 │全部 │林三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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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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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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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6 │前山路一段98巷│菩提段1381-20 │住商用、鋼筋混│一層36.12、二層4│ │全部 │林三茂 │ │
│ │ │25弄78號 │地號 │凝土加強磚造、│9.32、騎樓11.76 │ │ │ │ │
│ │ │ │ │2層 │、合計97.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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