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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范春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詹琇媛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正附表土地暨建物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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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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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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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平正 │ │571-12 │ │100.09 │全部 │詹琇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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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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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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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4 │延平一路208號 │平正段571-12地│住宅、樓梯間、│一層57.30、二層5│ │全部 │詹琇媛 │ │
│ │ │ │號 │鋼筋混凝土造、│9.90、三層59.90 │ │ │ │ │
│ │ │ │ │3層 │、屋頂突出物24.2│ │ │ │ │
│ │ │ │ │ │6、合計201.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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