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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林岳信
相 對 人 林國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所載付款地為台中市,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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