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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簡義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雅云、黃志強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關於聲請狀附表發票人欄之記載,分別記載「票據號碼:417132,發票人:謝雅云」,「票據號碼:417133,發票人:黃志強」,與提出本票之記載不符,是否有誤寫之情形?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本件聲請人原提出之二張本票其發票人欄均為相對人二人共同簽名,為共同發票,而非各自簽發二張本票,聲請人原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記載,顯有缺漏,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㈡聲請人如欲委任廖重春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書。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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