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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淑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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