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42,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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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佶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冠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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