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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廖宜賜
非訟代理人 廖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勇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本票原本1張。
㈡請補正勇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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