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171,2019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王智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新圳、陳淑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本票原本2張。

㈡請補正相對人游新圳、陳淑眉之戶籍謄本正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