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票,65,2019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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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號
抗 告 人 張金娥
即 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莊孟岳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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