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司聲,18,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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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淑麗

相 對 人 劉吉祥

相 對 人 劉雅淳

法定代理人 林麗蟬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理由欄第二點第四行及第五行關於「21,78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78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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