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卓梃鍹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陳志忠間請求會務交接事宜等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而應繳納聲請費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裁定命查報調解標的價額,若未能查報其價額,應依上述規定繳納聲請費2,000元,該裁定於108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