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婚,25,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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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何秀純

被 告 何川田 (泰國籍人,英文姓名:TANGARM SAN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何秀純與被告何川田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家補字第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繳納,是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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