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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
原 告 廖陳時
被 告 廖添祿
廖美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被 告 廖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預納查詢規費貳佰元,預納前請先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割遺產事件,其就原告與被繼承人廖炎山之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調查原告及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狀況,而有調取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下稱合庫竹山分行)存款明細之必要,詎合庫竹山分行函覆本院原告迄未繳納查詢規費,更告知不得提供存款明細資料;
查詢規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元,有合庫竹山分行函文在卷可佐,原告不預納查詢規費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兩造先行向合庫竹山分行預納查詢規費之必要。
茲限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合庫竹山分行繳納,預納前請先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並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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