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清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6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定。
再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瞭解鈞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之相對人林戊坤之子,有聲請人所提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監護事件卷宗核閱無誤。
另該監護宣告事件中,聲請人亦經本院列為利害關係人,足認聲請人就該監護宣告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據以聲請閱覽該案卷內文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