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法,3,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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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信仁即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理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章程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人民團體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理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9年5 月7 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99年6 月24日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經第4 屆第2 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將章程第21修正如附件即人民團體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第4 屆第2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董事、附件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回函已同意備查在案,此有南投縣政府108 年4月29日府社政字第1080097955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該財團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社團法人南投縣以琳社會福利關懷協會章程第2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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