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消債更,20,201910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惠君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

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之債務未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14年而有所減少,業據加計利息後債務總額達7,297,657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嗣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3 月間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債權人給予之還款條件採行年利率百分之8、180 期分期清償之清償方案,聲請人每月之還款金額為33,721元,惟除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聲請人仍有五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總計3,769,092 元,然聲請人全數清償上開債務時將逾70歲,聲請人顯無法負擔上開協商方案,致前置協商不成立。

聲請人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所載,其債權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金聯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產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榮行銷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資產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公司),積欠之債務本金加計利息金額分別如附表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欄所示,合計為5,596,624 元。

惟經本院向上開債權人函查其等對聲請人之債權種類及目前積欠之債權額為何,除長鑫資產公司未陳報而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計外,其餘經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分別如附表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欄所示,合計已達1,372 萬8,409 元,各債權人均提出相關債權計算書、債權證明文件與債權憑證等為證。

是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規定,於加計本金與利息後,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之總金額已逾1,200 萬元,故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依法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之金額已逾1,200 萬元,揆諸前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附表】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人陳報  │
│    │              │  之債權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合庫銀行      │     262,599元│
├──┼───────┼───────┤
│2   │第一銀行      │     238,196元│
├──┼───────┼───────┤
│3   │富邦商銀      │     601,809元│
├──┼───────┼───────┤
│4   │國泰世華銀行  │   1,707,010元│
├──┼───────┼───────┤
│5   │兆豐銀行      │     152,889元│
├──┼───────┼───────┤
│6   │花旗銀行      │     297,922元│
├──┼───────┼───────┤
│7   │三信銀行      │     623,076元│
├──┼───────┼───────┤
│8   │聯邦銀行      │     218,154元│
├──┼───────┼───────┤
│9   │遠東銀行      │   1,329,482元│
├──┼───────┼───────┤
│10  │元大銀行      │     424,781元│
├──┼───────┼───────┤
│11  │永豐銀行      │     432,455元│
├──┼───────┼───────┤
│12  │玉山銀行      │     685,220元│
├──┼───────┼───────┤
│13  │台新銀行      │   3,083,859元│
├──┼───────┼───────┤
│14  │台灣金聯公司  │     584,017元│
├──┼───────┼───────┤
│15  │長鑫資產公司  │    1011,000元│
├──┼───────┼───────┤
│16  │萬榮行銷公司  │   1,633,910元│
├──┼───────┼───────┤
│17  │合庫資產公司  │     303,917元│
├──┼───────┼───────┤
│18  │滙誠第一公司  │     138,113元│
├──┴───────┼───────┤
│   總      計       │  13,728,409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