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消債核,1,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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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楊耀興間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 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下稱相對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相對人與全體聲請人即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08 年10月5 日協商成立,爰將如附件所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商申請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1 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復觀諸兩造於108 年10月5 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
表決結果影本各1 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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