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消債聲,8,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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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茂琪即陳順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茂琪即陳順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於107年5月15日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本院於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嗣本院於108年6月21日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債務人免責,並於108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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