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錢素雲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錢素雲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附表:
一、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財政部國稅局個人財產歸戶資料。
二、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錢素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