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簡,1,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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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廖麗綢
被 告 唐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65元,揆諸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查該等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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