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簡上,14,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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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張嘉頊


被上訴人 莊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107 年度埔簡字第158 號民事簡易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而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僅記載「上訴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埔簡字第158 號返還價金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另狀補提理由外,謹先聲明如上。」

等語,未表明上訴聲明,顯不合上訴之必要程式,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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