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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吳尚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南投國宅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南投簡易庭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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