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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李維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0,650 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9,413元,本院已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2 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
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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