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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 告 洪村紗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
被 告 洪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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