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139,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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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皓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皓之母 (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梅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 年9 月5 日本院108 年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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