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177,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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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被 告 楊泮池
吳政忠
廖慶榮
馮展華
鄭文隆
詹婷怡
薛富盛
黃育徵
戴 謙
鄭英耀
蔡鴻坤
賀陳弘
廖榮鑫
沈榮津
翁朝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依法依約應召開年度大會,並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載為「南投縣○○市○○路0000號」,及將其餘被告楊泮池、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怡婷、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下稱被告楊泮池等15人)之住所均列為「住同上」,而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相同。

然查,本件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有本院本於職權依司法院法人查詢系統調取之公司資訊料在卷可稽,被告楊泮池等15人之住所既經原告表明與被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相同,則被告楊泮池等15人之住所亦應為新竹縣○○鎮○○路0 段000 號,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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