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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 告 王守仁
被 告 吳廣義
被 告 張忠恒
被 告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柯承恩
被 告 方國健
被 告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縣○○○路00號2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資料附卷可核,其餘被告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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