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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正庸
被 告 晶城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建智 原住南投縣○○鄉○○路○段000號
被 告 陳彩惠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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