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24,2019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正庸


被 告 晶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智 原住南投縣○○鄉○○路○段000號

被 告 陳彩惠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9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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