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 告 游文彬
被 告 黃文昭 南投縣○○鎮○○○街00巷0號
吳明顯
吳靜怡
吳願宇
黃馨瑩
徐秀嬌
兼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吳智楷
兼上五人(吳智楷除外)
訴訟代理人 吳靜怡
被 告 陳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 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