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369,20210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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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號
109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109年度訴字第1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提出民事上訴狀表明「因不服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69號、109年度訴字第186號之重傷害案,依法提出上訴。

理由:上訴人謝丰源因不服判決文內之求償金額過高,且被害人傷勢並非如判決文內所指之嚴重,而之前被害人亦經中國醫藥學院鑑定驗傷程度並非如台中榮總所鑑定,上訴人請求貴院為達公平、公正之原則,請原告即被害人至第三家大醫院重新驗傷鑑定,以讓上訴人心服…」等語,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4,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386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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