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安純
訴訟代理人 簡文鎮律師
被 上訴人 優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或其他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由其提出委任狀及民事聲明上訴狀之當事人欄及狀末均列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用印等情即可明瞭。
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自應於上訴時一併繳納上訴費,不待本院命為補正。
惟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既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