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8,訴,386,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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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張賜榮
被 告 NGUYEN VAN LUAN(譯名:阮文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因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而提起本件訴訟,因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繳新臺幣2 萬1, 592元,逾期駁回其訴。

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業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單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

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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