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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黃學元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林宏村
劉 媄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2日17時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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