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號
原 告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文
訴訟代理人 陳啟仁
被 告 童周秀枝
原告與被告童周秀枝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即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16,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